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建设〔2014〕149号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设〔2014〕149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43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完善施工图审查机制,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第13号部令规定的条件,结合各盟市的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承接业务地域、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

第五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类别和范围分一类和二类。

一类审查机构承接本盟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项目和其他盟市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二类审查机构承接本盟市行政区域内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必须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按照第13号部令规定的条件予以聘用,年龄不得超过75岁。

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确定后,方可上岗开展工作。审查人员名单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定的标准支付审查费。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应委托同一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不得分专业送审或分阶段送审。

第九条对技术特别复杂确需选择自治区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并在审查合格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以下设计内容不必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工业工程中的工艺;

(三)绿化工程;

(四)未涉及第13号部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一般性设计变更;

(五)施工过程中临时技术措施设计等;

(六)抢险救灾的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委托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

(三)全套施工图及相关材料,根据项目类别具体如下:

1、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式四份);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记录、原位测试成果报告和原始记录、室内土工试验成果报告和记录等过程控制程序资料,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

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规划批准文件等;

3)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4)各专业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5)设计内容超出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的,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或评审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3、专项工程设计(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照明工程)

1)全套施工图(一式四份);

2)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主要计算书和相应的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其有效性证明;

4)主体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复核意见书;

5)经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全套一份)及其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

6)审查机构认为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的其他证明、依据和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不予受理:

(一)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不予签订合同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的;

(三)施工图明显不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的;

(四)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但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变更依据不全的;

(五)项目设计人员组成专业配套不全或施工图工程信息区和出图栏存在设计、校对、审核、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审定人签章、签字不全的。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先进行政策性审查,政策性审查合格的,方可开展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外进备案办理情况、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签章要求和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均合格的,方可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并在全套施工图纸(含重大设计变更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全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共四套,分别由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现场使用或存档。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审查机构应做好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记录,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审查情况如实报送,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对规定必须审查内容外的技术标准等内容,审查机构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查机构除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对项目使用功能的设计合理性也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一)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二)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等规定,超越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图纸专用章、执业注册章或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等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出版正式图,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使用。正式图首页应注明审查机构名称和审查合格书编号,并按规定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和执业注册章。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出版的正式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凡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经三审仍未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终止审查,并要求建设单位通知勘察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后再进行报送审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勘察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等)报送项目所在地盟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如实上报。

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情况年度统计信息,年度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份。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计算书及相应电子文件等全套资料应归档保存,其中施工图纸的保存期限为出具审查合格书之日起不少于五年。重大设计变更的图纸和审查报告书,应与原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查合格书前应向审查机构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和各专业计算原始数据的电子文件(只读),并对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子文件资料妥善保存,以备查验,不得擅自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未能发现施工图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图未经审查即在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处理一年内累计达到二次及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13号部令规定的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46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此细则规定不符的,以此细则为准。本细则有效期至2019531日。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4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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